臺北市士林區芝山國民小學100年度—「校園街頭藝人」活動實施計畫
一、目的:為鼓勵兒童積極發展各項才藝,發揮創作才能,提升校園藝術表演風氣與欣賞能力。
二、參加對象:本校在學學生。
三、報名型態:個人及團體組,團體組以六人為上限。
四、報名類別:
1.音樂類:唱歌、合唱、樂器演奏、吹奏、彈唱、小型樂團、打擊樂…等。
2.美術類:素描、繪畫、環境藝術、影像錄製、攝影、書法、人像畫、漫畫…等。
3.技藝類:工藝、雕塑、捏麵人、竹編、藝術汽球、壓花、剪影、編織等、捏塑…等。
4.表演藝術類:魔術、舞蹈、行動劇、戲劇、南管、北管、說唱、雜耍、偶戲…等。
五、活動時程:
時間 | 活動內容 | 地點 | 備註 |
100/3/1~11 | 報名表領取及繳交(3/11中午12:00截止) | 訓導處 | |
100/3/14、15 | 報名表(如附件)及資格審查 | 訓導處 | |
100/3/28、29 | 表演內容審查 | 另行通知 | |
100/3/30 | 錄取結果通知 | 訓導處 | |
100/4/8 | 頒發校園街頭藝人認證證書 | 操場 | |
100/4/12 | 第一次校園街頭藝人表演活動(含票選活動) | 川堂、芝星廣場 | |
100/4/26 | 第二次校園街頭藝人表演活動(含票選活動) | 川堂、芝星廣場 | |
100/5/3 | 第三次校園街頭藝人表演活動(含票選活動) | 川堂、芝星廣場 | |
100/5/20 | 頒發傑出校園街頭藝人獎狀 | 操場 | |
六、審查標準
1.音樂及表演藝術類:
j需以表演型式呈現。
k所呈現之表演需符合足以上街頭演出之成熟度。
l須注重安全。
m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、政治或有害公序良俗。
2.美術類及技藝類:
j展演項目需適合於街頭表現。
k作品應能於現場創作。
l作品不應只以模塑複製方式完成。
m作品應具創意及特色。
n創作過程應與環境、民眾有互動,而非只注重製作。
o美術及技藝之技法需純熟。
p須注重安全。
七、注意事項:
1.展演所需相關設備,例如:燈光、音響器材等,報名者均需自備(桌椅等學校現有設
備在數量許可狀況下可向訓導處提出借用申請)。
2.報名者必須能配合審查程序、審查時間及地點,如果無法親自全程參與審查會,或遲
到20分鐘以上者,視同棄權。
3.報名者限報名審查一個項目。
4.經錄取而參加校園街頭藝人表演活動之團體,需由報名之團體成員現場展演,不得任
意增加演出者或由成員外之第三者協助演出。
八、獎勵:
1.凡經錄取本校『校園街頭藝人』之團體或個人,並完成兩次以上演出者,頒發認證證
書乙紙。
2.三次表演之人氣票選活動累計得票前八名者,各獲頒『人氣校園街頭藝人獎』獎狀乙
紙,獎品乙份。
3.由學校聘請之『校園傑出街頭藝人評審團』於三次展演評選選出五個團體,各獲頒『傑
出校園街頭藝人獎』獎狀乙紙,獎品乙份。
九、經費:活動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出
十、本活動計畫經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